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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谁让范美忠“离职”?

[2008-06-18 17:03] 作者: 佚名 录入: zhoumingyu
关键字: 范跑跑 离职
导读: 据闻“先跑教师”范美忠被吊销从业资格,也就是被开除了。想来这不会成为最近热议的“范跑跑事件”的尾声。因为谁有权力解除他的教职,还值得深入讨论。

  据闻“先跑教师”范美忠被吊销从业资格,也就是被开除了。想来这不会成为最近热议的“范跑跑事件”的尾声。因为谁有权力解除他的教职,还值得深入讨论。

  必须先说明,我并不欣赏范美忠先跑一步的行为,更不赞同他事后的言论。虽说先跑更多出于本能,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是合适、得体的,当然更谈不上高尚。范美忠后来也表白,当时除了本能地逃生,确实没有想太多。所以,我一方面体谅他当时的处境,另一方面觉得他的行为并不值得称许。

  甚至从道德层面来谈,他的行为受到人们一定的谴责,也是应该的。毕竟身为教师,无论如何无法免除(广义上的)道德责任。不过从个案角度来讲,所幸他个人无恙,班上同学也毫发未伤,因此仍然值得宽容和原谅。至于他事后那些言论,严重误读了自由主义精神,许多人也作出了批驳。这里就不多说了。

  但是,无论如何不赞同他的言行,尚不至于提到开除教职的程度。原因在于,这件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德行问题。既然是道德的问题,就该在道德范畴内解决。更重要的是,依据当前各种法规,对范美忠的先跑行为尚无明文处罚措施。

  吊销范美忠从业资格的具体原因尚不明确,不过早有网友举出《教师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相关法规,认定范美忠涉嫌违法。但是,细心翻检法条,并没有具体条款可以直接套用。其中比较靠谱的是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四十条: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,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。”该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,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问题在于,范美忠班上学生的权益并没有受到事实侵害,也就谈不上适用该法条。说到底,具体法规在这上面尚处于模糊状态,否则后来也不会出现“余震时老师不得先跑”之类的规定。

  这也就意味着,如果法无明文,吊销范美忠从业资格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非议。而范美忠的网上自白,应被视作一种言说而非行为范畴,理当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。换句话说,范美忠的行为值得批评,但开除教职依法无据;范美忠的言论很荒谬,但这是他的言说自由。能对范美忠的行为作出惩罚的不是法律,更非沸沸扬扬的众议。进而言之,能让范美忠离开教职的大概只有两种情况:一是学校有充分理由提前解聘或等聘期结束不再续聘;二是他个人感觉有愧而主动离职。“范跑跑事件”之所以争论激烈,就在于其处在法律与道德模糊地带,由此引发集体性思考。这件事情,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社会达成更多道德共识。范美忠先跑了,这是他个人行为。但可以说,经过这次争论,将来万一再出现类似场景,先跑的人一定会少一些。从范美忠这一面镜子,我们都感同身受地经历了一次地震,作出了一次模拟的抉择。大概就连范美忠自己,也会无数次地回想起彼时情景,一次次地陷入深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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